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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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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729 更新时间:2016年11月04日21:04:42 打印此页 关闭
   
事项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名称变更、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变更、营业期限变更、股权变更、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变更、经营范围变动备案、实收资本变动备案、(十一)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章程变动备案、清算组备案、市外分支机构与对外投资情况备案、指定联系人变动备案、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变动备案、迁入本市、迁出本市、外资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登记、外资有限公司新设合并登记、外资有限公司新设分立登记、外资有限公司派生分立登记、外资企业变为内资企业登记、外资有限公司变股份公司登记、外资股份公司变有限公司登记。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修订,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311号发布)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十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六)《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条  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申请材料

  (一)名称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住所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各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5. 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6. 增加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同时增加新股东的,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见说明】;

  7. 减少认缴注册资本总额的,提交在报纸上登载的减资公告(原件1份,公告之日起45日之后方可申请办理减资登记),及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五)营业期限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各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5. 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六)股权变更(股份公司不登记股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各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5. 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6. 经公证、见证机构公证或见证的股权转让协议,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7. 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见说明】

  (七)股东/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股东或发起人改变名称或姓名的更名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4. 更名后的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见说明】;

  5. 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八)出资方式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各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5. 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九)经营范围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各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 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5.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6.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或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十)实收资本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注:A.《出资证明书》上应同时注明以下任意一项信息:①验资报告编号及出具该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②银行询证函号码及出具该询证函的银行名称;③银行验资账号及该银行名称。B. 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5. 如同时涉及章程修改的,提交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十一)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十二)章程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各1份)(注:①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②不涉及登记事项的无需提交批准证书副本(1));

  5. 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十三)清算组备案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清算组备案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清算组成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十四)市外分支机构与对外投资情况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市外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的,提交下属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4.市外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撤销备案的,提交由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辖区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申请书》(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或其他对外投资已经处理完毕的证明。

  (十五)指定联系人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六)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 股东变更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的文件 (原件1份)。

  (十七)迁入本市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5. 公司迁入本市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在申请书中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

  6. 原公司登记机关移交的经封存的公司登记档案原件;

  7.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各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八)迁出本市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的文件(原件1份);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九)外资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登记

  有限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a.存续公司变更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5、各公司关于合并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6、各合并公司订立合并协议(原件1份);

  7、登报已满45日的公告(原件1份);

  8、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9、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11、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b.被吸收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公司关于注销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

  5、登报已满45天的合并公告(原件1份);

  6、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原件1份);

  7、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十)外资有限公司新设合并登记

  合并各方解散,设立一个新的有限公司:

  a.新设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5、各公司关于合并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6、各合并公司订立合并协议(原件1份);

  7、登报已满45日的合并公告(原件1份);

  8、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9、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10、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11、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属外国投资者的,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原件1份),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原件1份);外国自然人股东已进入境内的可以提交有近期入境记录的护照复印件(验原件)。属中方投资者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须加盖该法人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注: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12、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b.被吸收合并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公司关于注销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5、登报已满45天的合并公告(原件1份);

  6、各合并公司订立的的合并协议(原件1份);

  7、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说明(原件1份);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十一)外资有限公司新设分立登记

  原公司解散,新设若干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a.原有限公司注销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原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对公司财产作相应分割(原件1份);

  5、原公司关于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6、登报已满45日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7、原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9、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b.新设公司需提交以下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原公司关于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原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5、登报已满45天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6、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7、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属外国投资者的,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原件1份),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原件1份);外国自然人股东已进入境内的可以提交有近期入境记录的护照复印件(验原件)。属中方投资者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须加盖该法人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注: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8、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的,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二十二)外资有限公司派生分立登记

  原有限公司存续,另派生出其他公司:

  a.原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5、原公司关于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6、登报已满45日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7、原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9、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b.新设公司需提交以下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原公司关于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原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5、登报已满45天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6、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7、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属外国投资者的,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原件1份),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原件1份);外国自然人股东已进入境内的可以提交有近期入境记录的护照复印件(验原件)。属中方投资者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须加盖该法人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注: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8、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二十三)外资企业变为内资企业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5、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签署);

  6、股权转让协议(经公证、见证机构公证或见证的股权转让协议,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法院强制执行的提交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7、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十四)外资有限公司变股份公司登记

  1、原有限公司或新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原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提交)(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5、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6、审批机关批准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原件1份);

  7、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报告中需要体现原有限公司净资产状况,折合的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资本总额不得高于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8、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属外国投资者的,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原件1份),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原件1份);外国自然人股东已进入境内的可以提交有近期入境记录的护照复印件(验原件)。属中方投资者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须加盖该法人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9、载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0、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件1份)和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须核对原件);

  11、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十五)外资股份公司变有限公司登记

  1、原股份有限公司或新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审批机关批准的有限公司章程(原件1份);

  5、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6、有限公司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属新的股东须核对原件);

  7、载明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原件1份);

  8、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件1份)和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须核对原件);

  9、原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说明:①属外国投资者的,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原件1份),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原件1份)。

  但是,境外(含港澳台)自然人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本人已经进入境内的,如果能提供有近期入境记录的以下材料,可无需再对投资人身份证明进行公证或认证(转递):外国自然人提交经中国使(领)馆签证的护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港澳地区自然人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简称“回乡证”)或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②属中方投资者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须加盖该法人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申请受理机关
各分局(通过网上预约)各辖区企业注册大厅信息为:罗湖: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路2126号碧波市场三楼。福田:福田区新沙路7号福田工商物价大厦2楼、3楼。南山:深圳市南山区泉园路工商物价大厦麒麟大厅。 盐田: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海景二路1013号红盾大厦一楼。宝安: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的宝安区体育中心综合训练馆一楼(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正门对面)。龙岗: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8033-1号行政服务大厅。光明:深圳市光明新区碧眼路新区行政服务大厅。坪山:坪山新区金牛西路12号启兴大厦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二楼。龙华新区:深圳市龙华新区梅龙大道98号国鸿大厦A座1楼行政服务大厅。大鹏:大鹏新区大鹏街道中山路10号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以上企业注册大厅咨询电话、投诉电话:12315。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电话
12315
事项程序

  办理流程图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或变更(备案)通知书。

时  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商事登记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登记的,经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法律效力
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按核准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救济权利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

  1.申请行政复议: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项收费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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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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