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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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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821 更新时间:2016年11月04日20:57:26 打印此页 关闭
  
事项内容
合伙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事项类别
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九十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三)《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四)《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规定〉的通知》(深市质规[2015]4号)。
条  件

  合伙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无债权债务关系。

  但是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办理简易注销:

  (一)依法被吊销、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者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

  (二)企业股权(投资权益)已被冻结或者已出质登记的;

  (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被立案查处,或者涉及其他重大案件的;

  (四)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

  (五)企业进入行政复议、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

  (六)商事登记机关认为不应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按照“一照一码”登记的企业以及已经办理清算组备案的企业暂时不适用简易注销,仍须按现行有关企业注销规定办理。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申请材料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决定书(原件1份);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无债权债务等声明及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书(原件1份);

  5.注销公告(原件1份)。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受理机关
我市驻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各辖区企业注册大厅信息为:罗湖: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路2126号碧波市场三楼。福田:福田区新沙路7号福田工商物价大厦2楼申请、3楼。南山:深圳市南山区泉园路工商物价大厦麒麟大厅。 盐田: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海景二路1013号红盾大厦一楼。宝安: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的宝安区体育中心综合训练馆一楼(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正门对面)。龙岗: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8033-1号行政服务大厅。光明:深圳市光明新区碧眼路新区行政服务大厅。坪山:坪山新区金牛西路12号启兴大厦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二楼。龙华新区:深圳市龙华新区梅龙大道98号国鸿大厦A座1楼行政服务大厅。大鹏:大鹏新区大鹏街道中山路10号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以上企业注册大厅咨询电话、投诉电话:12315。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注销通知书》,无有效期限规定。
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电话
12315
事项程序

    办理流程图

  (一)受理并审核申请材料;

  (二)发布注销公告;

  (三)异议提出程序;

  (四)核准注销;

  (五)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时  限
1.受理时限。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网上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三)不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依照一般程序申请注销登记。
公告时限。商事登记机关受理审核后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限为45天。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企业提出异议,也可同时通过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
法律效力
合伙企业终止。
救济权利

  申请人对我局许可事项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事项收费
不收费
申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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