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百八十条、一百八十九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三十九条、四十三条;(三)《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四)《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规定〉的通知》(深市质规[2015]4号)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无债权债务关系。
但是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办理简易注销:
(一)依法被吊销、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者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
(二)企业股权(投资权益)已被冻结或者已出质登记的;
(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被立案查处,或者涉及其他重大案件的;
(四)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
(五)企业进入行政复议、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
(六)商事登记机关认为不应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按照“一照一码”登记的企业以及已经办理清算组备案的企业暂时不适用简易注销,仍须按现行有关企业注销规定办理。
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解散公司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4.全体股东签署的无债权债务等声明及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书(原件1份);
5.注销公告(原件1份)。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无有效期限规定。
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事项程序
(一)受理并审核申请材料;
(二)发布注销公告;
(三)异议提出程序;
(四)核准注销;
(五)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法律效力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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