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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改革将降低对纳税人的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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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75 更新时间:2016年09月12日09:53:24 打印此页 关闭

近期,税收征管法改革将降低对纳税人的处罚标准,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稿)》。注册深圳公司将征求意见稿拟减轻纳税人负担,降低对纳税人的处罚标准。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征求意见稿增加税收利息中止加收、不予加收的规定。对主动纠正税收违法行为或者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减免税收利息。降 低对纳税人的处罚标准,减小行政处罚裁量权,将多数涉及罚款的条款由“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改为“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并视情节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征求意见稿拟取消先缴税后复议的规定,发挥行政复议的主渠道作用,对在纳税上发生的争议,取消先缴税后复议的规定。但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理决定的,纳税 人须支付税收利息。
      这次征求意见稿还打算引进预约裁定制度。纳税人可以就其预期未来发生、有重要经济利益关系的特定复杂事项向税务机关申请预约裁定。纳税人遵从预约裁定 而出现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免除缴纳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法律地位。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为企业、公民等纳税人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的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 标识。税务部门通过纳税人识别号进行税务管理,实现社会全覆盖。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应当使用纳税人识别号。
      有关部门还明确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的基础性地位。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自行计税申报,并对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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