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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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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69 更新时间:2016年11月02日19:06:51 打印此页 关闭
事项内容
动产抵押变更登记。 
事项类别
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1、《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一百八十九条(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总局30号令)。
条  件

  1、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当事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抵押物必须符合《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动产;

  3、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齐备,符合《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要求。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
申请材料

  1、原《动产抵押登记书》或《抵押物登记证》(仅限2008年3月1日前登记的);

  2、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共同签字和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原件四份;

  3、加盖公章的抵押人、抵押权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金融许可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注:可由我局通过市资源平台获取相关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文件;否则需提交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护照、回乡证等身份证明复印件,同时出示原件。

  4、委托代理人办理变更抵押登记的,还须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核对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注:可在我局系统或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到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申请受理机关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驻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26号窗口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 咨询电话、投诉电话:12315。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本事项无证件,且不设有效期。
决定机关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
12315
事项程序

  办理流程图

  登录网上登记系统→填写、打印表格→提交登记材料→受理→登记。

时  限
材料齐备的,当场在《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时间。
法律效力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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