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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员工重要社保登记信息变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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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69 更新时间:2016年10月25日19:36:50 打印此页 关闭
事项内容
用人单位为其员工办理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等重要社保登记信息变更业务 
事项类别
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条  件

  在我市参保企业正常参保的员工。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申请材料

  一、由于公安部门原因导致员工重要登记信息变更的,需提供:

  1、公安部门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注意:变更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证明内要注明原姓名、身份证号与现姓名、身份证号之间的关系,如只更改姓名且在户口簿内有注明是曾用名的可不用提供此件)

  2、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4、单位证明;

  5、个人申请(签名并盖指模)。

  二、由于单位申报错误导致员工重要登记信息变更的,需提供:

  1、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证明;

  3、入职登记表及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身份证号自然升位的,需提供:

  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员工户籍迁入/迁出我市导致员工重要登记信息变更的,需提供:

  1、非深户改深户,需提供招工表或调令与身份证、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深户改非深户,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港澳台外籍人员申请更改姓名或身份证号码的

  1、有效的证件(永久性)和进入中国境内的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相关证明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申请受理机关
见附件《办事窗口地址》。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本审批事项无证件,无有效期要求,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进行调整
决定机关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联系电话
12333
事项程序

  1、填写《 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申请表 》;

  2、附上申请材料;

  3、到企业缴费所属社保机构征收窗口办理。

    (备注:业务流程图见附件。)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办结
法律效力
经社保征收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生效
救济权利

  申请人对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行政服务(非行政行为)不满的,可以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信访部门投诉;对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出的该行政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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