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在本表上粘贴)
3、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提交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审批文件(原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可在我局系统或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到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