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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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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60 更新时间:2016年10月22日16:18:37 打印此页 关闭
事项内容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事项类别
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一)《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二十六条;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2号令,2008年10月1日起实行)第一条、第二条;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九条;《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第二十条; (四)《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
条  件

  申请出质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质押双方签定了质押合同,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或者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申请。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申请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在本表上粘贴)

  3、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提交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审批文件(原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可在我局系统或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到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申请受理机关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驻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26号窗口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 咨询电话、投诉电话:12315。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登记通知书》,无期限限制。
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
12315
事项程序

  办理流程图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发《登记通知书》

时  限
(一)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 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 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 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 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 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 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 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法律效力
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时效力终止;撤销登记的质权自始无效。
事项收费
不收费
申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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