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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的意义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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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10 更新时间:2021年11月08日09:31:43 打印此页 关闭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的意义介绍

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效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制定《裁量基准》,推动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体化,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税收支持和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助于统一京津冀税务执法标准,促进区域内税务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进一步加强京津冀税务执法区域协同,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二、针对地区
 
  北京市、河北市、天津市
 
  三、主要内容
 
  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发票及票证管理、纳税担保
 
  在处罚标准的设置上,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划分裁量阶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设定了裁量标准。
 
  四、施行日期
 
  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五、亮点
 
  全面统一规范
 
  全国首次实现跨省市区域全面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京津冀各级税务机关的各项处罚职权在裁量标准上统一采用“一把尺”。
 
  科学合理优化
 
  根据个人和单位发生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不同、经济负担能力不同,区分违法主体进行处罚,同时适度降低纳税人一般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更精确、更合理,有效减轻纳税人经济负担。
 
  依法容错纠错
 
  对纳税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予以规范,避免裁量畸重、裁量随意,维护纳税人正当权益;进一步贯彻落实税务总局“首违不罚”事项清单规定,对《裁量基准》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等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适用“首违不罚”,在坚持执法刚性的同时又体现出“柔性执法有温度”。
 
  坚持执法刚性
 
  继续加强对逃税、抗税、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罚打击力度,对屡教不改多次发生严重危害后果、不配合税务检查、社会影响恶劣等违法行为按照裁量基准从严从重处罚,保障广大企业公平竞争,为营造京津冀区域良好税收环境保驾护航。
 
  扩展阅读:
 
  1.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注销在哪里申报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请通过电子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提交【修改】申请,修改总体信息及上一级机构信息中的“就地预缴标识”为“否”,“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原因”选择“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如往期企业所得税未申报,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注销前置事项办理套餐】或【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功能的【逾期申报】,或通过【按期应申报】调整【申报月份】进行逾期申报。
 
  2.请问增值税附表一中6%税率的无法填写数据,呈灰色,如何处理?
 
  答:若出现该种情况,请首先在【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认定管理查询】—【税(费)种认定】模块查看是否存在有效的6%税率的增值税税种认定。若存在有效税种认定,请您在【按期应申报】右上角点击“重置申报清册”,在填表页面右上角点击“重置”,再查看附表一相关行次是否允许填写。若无有效税种认定,建议先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费种认定】增加税种认定,之后再进入申报模块按上述流程操作。若仍无法解决问题,请通过“在线导办”咨询。
 
  3. 我公司为外省公司,刚在北京购入办公性质的商品房,如何申报房产税?
 
  答:在首次申报房产税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模块采集房源信息,待征期正常申报。也可在征期内再采集房源信息和完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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