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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021政策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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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24 更新时间:2021年11月04日15:11:50 打印此页 关闭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021政策
 
  一、2021年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汇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19号);
 
  (四)《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五)《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 211号);
 
  (六)《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七)《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八)《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二、变动行业
 
  从2021年1月1日起,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
 
  举例说明:甲制造业企业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在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加计扣除额时,之前:加计扣除金额=100*(1+75%)=175万元;
 
  之后:加计扣除金额=100*(1+100%) =200万元。
 
  比之前可以多扣除25万元,进—步减轻了企业税务负担。
 
  三、扣缴方式变化
 
  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上半年的研发费用由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改为当年10月份预缴即可扣除。
 
  举例说明:甲制造业企业2021年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发生50万元。
 
  之前:加计扣除金额=50*(1+75%) =87.5万元,2022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之后:加计扣除金额=50* (1+100%)=100万元,2021年10月份预缴时即可扣除。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条件是什么?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8条规定,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怎么计算?
 
  按照税法规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在税前进行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五月又发布了财税〔2017〕3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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