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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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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201 更新时间:2016年09月12日10:30:33 打印此页 关闭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从网上打印,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包括事先备案涉税事项的结果通知书,及事后报送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八)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需提供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全年各月份)、营业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九)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必须附送有关中介机构的审核鉴证报告: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需要附送有关中介机构经济鉴定证明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事项;

2.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工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审核事项;

3.纳税人发生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需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

(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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