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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销售旧车辆需要交什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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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13 更新时间:2021年10月29日09:38:45 打印此页 关闭
单位销售旧车可以理解为单位“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主要涉及的税种为增值税。
 
  单位是一般纳税人
 
  (1)购入时抵扣过进项税
 
  企业在购入固定资产时抵扣过进项税的,在销售固定资产时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现阶段的适用税率为13%。(注:如果购入固定资产时可以抵扣进项税但是由于企业自身原因未抵扣的,在销售固定资产时仍需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3%)×13%,并且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2)购入时未抵扣过进项税
 
  企业在购入固定资产时,由于政策原因未抵扣过增值税,在销售固定资产时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法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原因分析:根据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原理,如果未抵扣进项税却按正常税率征收增值税,会造成纳税人税负过高的问题,因此让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适用情形:
 
  ①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③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52013年8月1日前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⑥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⑦营改增纳税人,营改增后购进不得抵扣固定资产;
 
  ⑧购进其他情况按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不过,纳税人也可以选择放弃减税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如果纳税人选择适用减税优惠,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果纳税人放弃减税优惠,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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