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成立基金销售机构需要什么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
2、有符合规定的组织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范围。
3、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4、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5、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3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6、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
申请独立基金销售牌照的相关规定:
1、符合《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拟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填写《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材料。
2、本规定生效以前受理的尚未批复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申请机构应当按照《销售管理办法》和本规定补正材料,中国证监会依照《金销售管理办法》和本规定进行审批。
3、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变更,名称中应有“基金销售”字样。
4、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更新《基金销售机构基本信息表》
5、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发生《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当填写《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并按照《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予以备案。
6、《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所称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或者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