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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事项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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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720 更新时间:2018年08月29日11:53:59 打印此页 关闭

01

税务迁入迁出

问:什么情况下需要做税务的迁入迁出?

答:进行地址变更,跨区和税局的。要做迁出和迁入!

问:不做税务的迁入迁出有什么危害?

答:时间在工商变更后30天内,超期要被罚款,并且申报不了税,开不了发票!

问:如何省时省力的办理税务迁入迁出?

答:找万兴伟业集团有限公司,我们将为您竭诚服务!

02

申请填报

问:什么情况下应该申请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答:第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改进《外管证》开具范围界定。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第四条规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上述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的规定执行。

注:文章部分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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